中百集团(000759):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24-063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0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630号三楼319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汪梅方董事长。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25人,代表股份191,114,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7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24人,代表股份191,106,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7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0人,代表股份122,863,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5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19人,代表股份122,855,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5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刘旸、张馨月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1.00 《关于第一大股东延期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817,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079%;反对 71,966,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564%;弃权7,3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565,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588%;反对71,966,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747%;弃权7,3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65%。 提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旸、张馨月 (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26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