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股份(30077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

时间:2024年10月25日 21:00:46 中财网
原标题:新媒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

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职责分工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执业资质或相关要求;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执行部门,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选聘文件等;
(二)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三)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
(四)拟定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相关文件;
(五)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合同的签订;
(六)配合会计师完成约定的审计工作;
(七)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
(八)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

(九)审计委员会交办的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工作,财务部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文件,经公司内部决策流程审批通过后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二)选聘文件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门组织开展选聘的采购工作;
(三)采购评选结果确定后,审计委员会对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其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合同签署前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本办法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等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三章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及审计工作质量,在服务资格期限内对通过公司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的,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进行续聘。

第十八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进度,或者审计人员不足、时间安排不当无法按时完成审计工作而影响公司定期报告如期披露;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六)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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