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30030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等事务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承担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其他董事会认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附件一格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下属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的,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下属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下属公司。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 附件一: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内幕信息事项:
公司简称:聚飞光电 公司代码: 300303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3)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4)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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