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天股份(3008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25日 21:05:32 中财网
原标题:易天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前款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 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 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 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 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 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 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 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 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 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 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反该规定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按本制度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其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监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第十九条 公司可能触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因公司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四条 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该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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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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