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天股份(30081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过程。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如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三)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四)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经在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董事会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漏,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业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简称“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扣除后的营业收入”,是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由公司监事会发布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股东会会议通知; (二)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决议; (三)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四)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五) 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的披露程序 第一节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七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当公开披露而尚未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起草、审核流程如下: (一)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起草、审核流程如下: (一) 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二) 公司涉及本条第一款以外的事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视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 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二节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及发布流程 第五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定稿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具体发布流程如下: (一) 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二) 在符合条件媒体进行公告; (三) 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 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证监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五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 2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门人员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批机制,相关部门在对外报送或发布内容之前需要提报相关审批流程并获得审批通过,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四节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五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十九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三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第六十四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保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公司申请证券发行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应在10年以上。 第六十六条 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查询人应当向经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经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查阅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证券部予以保存。 第七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和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七十条 公司下属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制定信息报告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信息报告路径、报告标准、审核流程、批准程序和工作职责等事项,确保内部信息的流转顺畅、审批及时、责任明确,并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下属公司信息报告相关制度,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审查。 公司下属公司应当确保向公司提交的拟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罚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在 2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未进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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