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曙高科(68843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10月25日 21:11:48 中财网
原标题:华曙高科: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曙高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华曙高科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年 2月 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1号),公司公开发行面值为 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4,143.2253万股,发行价格为 26.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04,583,864.98元,扣除发行费用 81,249,479.6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023,334,385.36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23〕2-1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由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总投资
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32,940.50
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28,385.48
增材制造技术创新(上海)研究院 建设项目5,069.63
合计66,395.61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如在建工程款、设备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之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相关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先行支付的款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求,相关经办部门提出付款申请流程并按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先行进行款项支付。

3、公司财务部定期统计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未置换的款项,填写置换申请单,并匹配相关付款清单及支付单据,经公司内部流程审批后,公司可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4、公司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分别建立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应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

5、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本议案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七、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时,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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