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华大基因(300676):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修订稿)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修订稿)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和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更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对《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充分考虑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战略发展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阶段带来的投资需求等因素的影响,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三年为周期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公司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对应化提出必要的调整方案,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配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该年度末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累计可分配利润都为正值,不会因实施现金分红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适用于年度利润分配);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是指: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有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成长阶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年度盈利情况、股价与股本规模匹配性等因素,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3、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公司存在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以及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现阶段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二)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未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原因。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还应当披露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六) 如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由董事会在详细论证后,充分说明调整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并拟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以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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