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002338):与长春光机所签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1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长春光机所签订 《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4年10月25日,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普光电”)因业务需要与关联方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长春光机所”)签订了《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长春光机所将已申请专利的“高精度、一体化系统集成与装调技术”领域的相关技术以普通方式许可公司实施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公司向长春光机所支付相应的技术许可使用费200万元,协议有效期为1年。 该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在董事长审批权限内,不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成立于1952年,法定代表人张学军,开办资金为14,450万元,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888号。 长春光机所是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是以知识创新和高技术创新为主线,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工程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多学科综合性基地型研究所。截至 2023年底,长春光机所总资产 860,541.20万元,净资产345,616.85万元;2023年度事业收入320,972.28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长春光机所持有公司 42.40%的股权,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一)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情形。经核查,长春光机所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长春光机所与本公司具有长期的合作关系,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协议主要内容 受让方(甲方):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让与方(乙方):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本合同乙方拥有的高精度、一体化系统集成与装调技术领域的“二维平台正交度检测装置及其检测方法”、“光电经纬仪垂直轴倾斜误差检测、修正方法”、“光电经纬仪的成像质量检测系统”和“一种具有等位移调焦功能的光电成像系统”的技术发明创造并已申请专利,乙方以普通(独占、排他、普通)方式许可甲方实施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甲方受让该项专利的实施许可并支付相应的实施许可使用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许可实施的专利申请权: (1)二维平台正交度检测装置及其检测方法 1.为 发明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2.发明人/设计人:牛文达,王晓明,高庆嘉,刘震宇。 3.专利申请人: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4.专利授权号:ZL202010875349.5。 (2)光电经纬仪垂直轴倾斜误差检测、修正方法 1.为 发明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2.发明人/设计人:唐伯浩,程路超,蔡立华,余毅,杨帅。 3.专利申请人: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4.专利授权号: ZL202211341445.7。 (3)光电经纬仪的成像质量检测系统 1.为 发明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2.发明人/设计人:王丹丹,张春林。 4.专利授权号: ZL201811589446.7。 (4)一种具有等位移调焦功能的光电成像系统 1.为 发明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2.发明人/设计人:王晓明,董泉良,王强龙,王冲,牛文达,程路超,张晗。 3.专利申请人: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4.专利授权号: ZL202310856513.1。 ... 第三条:乙方许可甲方以如下范围、方式和期限实施本项专利: 1.实施方式:普通许可。2.实施范围:无限制。3.实施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 第四条: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专利,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1.专利权利要求书 2.专利说明书及附图。 ... 第七条: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专利,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1.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内容:整机装调及检测。 2.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方式:对相关产品的调试与检测提供技术咨询、人员培训及现场指导。 ...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支付实施该项专利权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为: 1.许可实施使用费为:200万元。其中:技术秘密的使用费为:0 ,技术服务和指导费为:200 万。 ...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 甲方有权利用乙方专利权所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甲方、双方)方所有。 2.乙方有权在许可甲方实施该项专利权后,对该项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及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乙 (乙方、双方)方所有。 2.乙方有权在许可甲方实施该项专利权后,对该项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及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乙 (乙方、双方)方所有。
公司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长春光机所签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八、备查文件 1. 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2. 与光机所签订的《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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