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002609):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顺科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0月25日 21:35:52 中财网
原标题:捷顺科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顺科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层
二零二四年十月
目 录
释 义 .............................................. 1
正 文 .............................................. 4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 5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日及授予数量 ............. 6
四、结论意见 ........................................ 7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捷顺科技、本公 司、公司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本计划、本激励 计划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公司股票期权时在公司(含 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 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本次授予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公司章程》《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 法》《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盈科、本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全面反映了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与捷顺科技本次授予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同予以公告。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4年2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其中,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赵勇先生、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

3、2024年2月27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8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4年3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

6、2024年10月24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以2024年10月24日为授予日,向4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181万份,行权价格为8.845元/份。

7、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授予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可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322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323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及“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查询以及公司、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捷顺科技和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涉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授予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日及授予数量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4年 10月24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以2024年10月2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授予18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845元/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日、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确认,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李 景 武 林 丽 彬

经办律师:
杨 佳 佳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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