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300021):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0月修订)

时间:2024年10月27日 16:45:54 中财网
原标题:大禹节水: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0月修订)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制定适合公司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绩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等方面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7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长兼任。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战略与ESG工作组,由公司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和董事会相关会议召开之前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目标、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工作方案、报告等;
(七)审议与ESG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战略与ESG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公司重大投融资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以及合作协议的意向等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5、公司ESG实施计划;
6、公司ESG报告;
(二)战略与ESG工作组对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初评;
(三)战略与ESG工作组将资料初评后,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四)公司证券部负责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召集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战略与ESG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与ESG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并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战略与ESG委员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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