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A100LOF (162307): 海富通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时间:2024年10月27日 18:16:00 中财网

原标题:海富通A100LOF : 海富通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海富通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09年8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87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A100指数。其编制方法如下: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中证ESG评价结果在C及以下的上市公司证券;
(2)在剩余证券中,选取总市值位于样本空间前300名且属于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3)在待选样本中,优先选取二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且总市值位于样本空间前100名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在剩余待选样本中,从各一级行业内按照自由流通市值由高到低依次选入一定数量的证券,以使样本数量达到 100只,且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占比与样本空间尽可能保持一致。具体做法如下:
计算指数样本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占比,选出相较样本空间对应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占比最低的行业;从剩余待选样本中,选择该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重复该步骤,直至样本数量达100只。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年 10月 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9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10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11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 14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146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50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LOF)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合同:指《海富通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海富通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7.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0.《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1.《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4.《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6.《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7.元:指人民币元;
18.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3.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分红方式设置等),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24.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25.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6.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30.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5.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37.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38.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9.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40.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1.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42.基金销售:指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不包括交易)的统称; 4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4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5.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46.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7.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4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9.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产生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5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TA系统;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系统内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登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56.T 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所得的值;
6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交易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A类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通场内、场外申购赎回;
64.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仅开通场外申购赎回
6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6.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68.《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0.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路颖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路颖女士,董事长。2000年 7月起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所分析师、研究所行业部负责人、所长助理、副所长、所长。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机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4年 9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 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兼任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晓光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薪酬管理经理。2007年12月加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绩效管理专员、绩效管理部副经理、绩效管理部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兼任海通创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Vincent Trouillard-Perrot先生,董事,法国籍,硕士学位。1991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1999年8月至2011年7月在法巴集团亚太区担任过多项管理职务,包括法巴私人银行香港及北亚区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法巴资管日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法巴资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的亚洲首席执行官兼APAC区总监。2011年4月至2017年7月担任Alfred Berg资产管理公司(斯德哥尔摩)集团首席执行官职务。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担任法巴资管(巴黎)关联公司管理部副总监职务,2019年9月至今担任该部门总监职务,负责欧洲、拉美、中东、非洲地区业务及部分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2020年 6月至今担任法巴资产管理(巴黎)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战略性参股及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何雅盈(HO, KELLY NGAR YING)女士,董事,中国香港,学士。自1997年参加工作以来,分别在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法国巴黎财富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负责零售基金投资、私人银行基金投资等相关业务。自2012年5月至2016年6月在安联投资担任副总裁职务,负责产品开发、基金投资业务。2016年 6月加入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历任亚太区产品战略负责人职务,自2023年10月起任亚洲战略及合资企业董事职务。兼任法巴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鸿祥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自1983年7月至1998年12月,在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执教,任至副教授。自1998年12月加入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会计师直至2016年。现任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不良诚信记录。

杨文斌( Philip YOUNG Wen Binn) 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年 7月至2009年4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年4月至2012年11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5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独立董事。2012年8月至2021年8月任台湾全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香港大学客席副教授,台湾大学财金系兼任教授,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无不良诚信记录。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1月至2022年2月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2022年 2月起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因曾于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担任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属于华信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2014年5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兼任宇信科技的独立董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境外投资和对外开放专业委员会特别委员。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监事会成员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稽核部副总经理,自2023年6月起任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Bruno Weil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硕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 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2001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职于中国海关;2011年1月至2018年10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历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2020年 8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年7月至2001年8月就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2001年8月至2019年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部(后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至2020年7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2020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1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 4月至 2006年 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2006年4月至2013年3月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至2020年5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 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纪君凯先生,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历任天风证券上海自营分公司衍生品部投资研究、期权交易职位。2017年 7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20年6月至2023年7月任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海富通上证周期ETF的基金经理。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兼任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海富通中证500增强基金经理。2023年8月起任海富通中证A100指数(LOF)、海富通中证港股通科技ETF基金经理。2024年4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ETF基金经理。2024年6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证港股通科技ETF发起联接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牟永宁,任职时间为2009年10月至2012年1月。

刘璎女士,任职时间为2012年1月至2018年8月。江勇先生,任职时间为2018年7月至2022年5月。陈林海先生,任职时间为2022年5月至2023年8月。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副总经理;周雪军,总经理助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监;杜晓海,总经理助理;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和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管理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管理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6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08只,QDII基金53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直销机构
(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路颖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段卓君
电话:021-38650797/799
传真:021-38650906/908
(2)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hftfund.com/etrading/
移动端站点:“海富通基金”手机APP、“海富通基金”官方微信公众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
(二)、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6
联系人:路惠雯
网址: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9
联系人:高天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联系人:谢斯尧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3
联系人:卢子琦
网址:www.ccb.com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99
联系人:李紫钰
网址:www.abchina.com
(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308003
联系人:陈泾渭
网址:www.cgbchina.com.cn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7
联系人:张晔
网址:www.hxb.com.cn
(8)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李仙
网址:www.jnbank.com.cn
(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19
联系人:滕滕
网址:www.jsbchina.cn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4
联系人:陈佳瑜
网址:www.nbcb.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1-3
联系人:赵杨
网址:bank.pingan.com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8
联系人:吴雅婷
网址:www.spdb.com.cn
(1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1
联系人:徐颖
网址:www.cib.com.cn
(1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联系人:周嘉谊
网址:www.cmbchina.com
(1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7
联系人:沈崟杰
网址:www.czbank.com
(1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8
联系人:卿涛
网址:www.cmbc.com.cn
(1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9
联系人:秦泽伟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www.citicbank.com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6066
联系人:王星
网址:www.ewww.com.cn
(21)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22)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号滨江金融中心 T2栋(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17
联系人:郭静
网址:www.cfzq.com
(2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网址:www.cgws.com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25)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郭岩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26)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办公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27)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tebon.com.cn
(2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58
联系人:单晶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3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57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18.cn
(3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3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30
联系人:陆晓
网址:www.dwzq.com.cn
(3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09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
(3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28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dgzq.com.cn
(3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A座 17层产品部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1
联系人:胡创
网址:www.foundersc.com
(3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5
联系人:姚巍
网址:www.ebscn.com
(3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马梦洁
网址:www.gf.com.cn
(3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张晖
网址:www.guodu.com
(4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10
联系人:陈瑀琦、赵海帆
网址:www.gjzq.com.cn
(41)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85
联系人:李慧超
网址:www.grzq.com
(4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6080
联系人:占文驰
网址:www.gszq.com
(4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1
联系人:朱雅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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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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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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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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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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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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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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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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