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100 (519100): 长盛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长盛中证 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的保全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4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2 十一、基金的费用 ................................................................................................. 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7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8 十五、禁止行为 ..................................................................................................... 3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32 十七、违约责任 .....................................................................................................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 3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9 二十一、基金托管人报告 ..................................................................................... 40 二十二、其他事项 ................................................................................................. 41 长盛中证 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长盛中证 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盛中证 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拟担任长盛中证 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盛中证 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法定代表人:胡甲 设立日期:1999年 3月 2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长盛中证 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长盛中证 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相同含义。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指数化投资风格等。 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是否严格投资于《基金合同》规定的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和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基金年跟踪误差是否不超过 4%等。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每日日终进行核查,如果发现超过限制规定,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股票申购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③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投融资进行核查,除上述第(3)、(4)、(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果发现超过限制规定,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实施监督。 监督内容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其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是否从事了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是否从事了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核查,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银行间市场投资情况;基金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的控制等。 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基金是否严格按照有关风险防范制度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等。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核查,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5、基金托管人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对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或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其它有关规定时,可以拒绝执行,但需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规定基金托管人应有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本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四)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进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地保管了基金财产、是否正确地开设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是否合规复核了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严格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合规办理了相关信息披露并对基金投资运作进行监督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时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如果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漏基金投资信息或因基金托管人的其它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有所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权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收到基金管理人通知后及时核对;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四)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基金管理人有权呈报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有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本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五、基金财产的保全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须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基金托管人应该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之间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预防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7、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或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不当利益,其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等。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或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方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全部资金及其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存入指定的相应验资专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书面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与本基金相关业务无关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专门的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与本基金相关业务无关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相关基金在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4、基金证券账户和基金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或变更,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本协议生效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之规定办理。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共同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5年;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可以由专人或通过挂号信来送达。由专人递交的通知应被视为在递交之日送达,通过挂号信送达的应被视为于发送后 5个工作日送达。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回函予以确认。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指令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该项保密义务,不因任何一方的退任而消失。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由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因此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划拨、其他款项的支付等。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它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复核,确认指令有效后,(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出现:划款金额与账面金额不符、收款账户名称或账号错误、划款日期错误等情形的,视为基金管理人发送了错误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应暂缓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对指令予以修正。基金托管人在审核过程中未发现的,基金托管人在事后也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由于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致使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职能,若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指令,或者发出划款金额错误指令时,基金托管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或拒绝执行该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及时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应对指令是否违法、违规进行协商确认,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基金托管人仍然拒绝执行该指令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同时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错误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正确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并提出纠正措施。若致使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未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或错误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被授权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等),应当至少提前 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书面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 1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核后,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在基金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对本基金租用证券经营机构专用交易席位的情况进行披露。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1)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若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兑、汇票、支票、本票等(限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等办理。 4、清算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出现超买或者超卖,以及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等情形时,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则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的,则应当是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的原因造成的,则应当由双方按照责任大小的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该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业务安排 1、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业务安排如下: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媒体。 (2)T+1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托管人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款项清算的基金清算账户。 (4)T+2日 12:00前,销售机构将申购资金(基金转换转入资金)划到基金清算账户,由基金清算账户汇总。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将托管账户申购资金(基金转换转入资金)在 T+2日 16: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收款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5)T+2日,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金转换转出资金 16: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T+3日,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 16: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将申购资金划到托管账户上,则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督促注册登记机构尽快划拨资金。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做出情况说明;若无正当理由仍未划拨资金的,则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因此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划拨赎回资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督促基金托管人尽快划拨赎回资金。基金托管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做出情况说明;基金托管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划拨赎回资金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因此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的办理场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或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单位使用交易所场内交易系统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3、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的资金清算、过户和登记本基金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的资金清算、过户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如果本基金管理人授权其他合格机构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的资金清算、过户和登记应当符合该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协商协作达致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业务上和技术上支持业务创新,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授权其它注册登记机构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开通新的销售交易模式等。因为业务创新、交易所的业务变更、监管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的法律法规或业务规则的变更,而确有必要修改技术系统或者进行相关系统的安装测试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彼此协商配合。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该基金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后的数值。 1、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协商确定新的基金估值方法,若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选择的估值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估值差错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协商确定新的基金估值方法,若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选择的估值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估值差错不承担责任。 3、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估值差错不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净值一致并公告之后发现估值错误,若估值差错在基金资产净值的 0.5%以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改正;若估值差错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则基金管理人需发布临时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不成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选择的方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估值差错不承担责任。 6、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日内完成。 2、定期报告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于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后,应立即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该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按《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公告。 2、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明示选择,则按照《基金合同》或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办理。 3、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出。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4、基金管理人就收益分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是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3、基金年报经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规定的本基金和有关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5、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因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生效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事件造成基金信息暂停或者迟延披露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件排除后,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披露。 十一、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 1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的前 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次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的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 1日基金资产净值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托管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的前 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次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的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 (三)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模式,则本基金可以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若引入该类收费模式,并没有增加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负担,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依《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更改并公告、或有监管机构的依法批准,否则,任何其他未事先载明或未事先公告的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均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并分别保管,彼此应及时向对方提供相关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以担任注册登记机构,也可以授权其他合格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并有义务持续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授权其他合格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时,可委托该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持续保管义务。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通常以书面形式提供,双方另行协商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 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频率为一年不超过 1次。 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泄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秘密等,因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回复原状,并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只能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目的,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本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至少 15年。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 15年,基金管理人有权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合同正本或副本。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或协助进行相关业务的转移工作。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均应对基金的有关文件档案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有关文件档案,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等核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和备案: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9)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在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之前,基金托管人将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赋予基金托管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或由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核准后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和备案: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在新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托管业务之前,基金托管理人将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赋予基金管理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需经中国证监会等核准后方可执行; (5)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联合公告。 (6)交接和审计: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更换时交接和审计程序进行。 (7)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在新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之前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托管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赋予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基金法》第二十条、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三)除《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六)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任何基金财产;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八)《基金合同》中规定的禁止投资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协议变更的内容涉及到需要变更《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的,则在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完成《基金合同》的变更后,本协议的相关内容方可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托管协议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依法成为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工作;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在监管机构委任新的基金托管人并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应当继续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将基金财产、账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资料、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安全移交基金财产清算组;人享有的其他义务。 (5)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依法成为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工作;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在监管机构委任新的基金托管人并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应当继续履行对现有基金托管人的核查职责;向基金财产清算组提供所需的将基金管理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文档;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的相关义务;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享有的其他义务。 2、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事由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5)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或新任的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任何基金财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守约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失,而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托管人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该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该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该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相应的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4、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包括委托他人保管)期间的任何减少、灭失及其他损害,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相应基金份额认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指定的临时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基金管理人制订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则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责任。 8、基金管理人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责任。 9、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责任。 10、对于销售服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责任。 11、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净值数据未得到相应的基金托管人的复核一致,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基金净值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1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其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协议草案,应经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本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一式六份,托管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本协议后,应在本协议上盖章,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本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二十一、 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等的有关规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日内独立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并抄送基金管理人。该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30日内独立出具有关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并抄送基金管理人。该报告说明该上半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的组成部分。 二十二、 其他事项 本托管协议中未尽事宜,应由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的结果导致本托管协议修改的,按照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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