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100 (519100): 关于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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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10月28日 09:25:4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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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长盛100 : 关于长盛
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关于长盛
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证指数公司 2024年 10月 11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中证 100等指数名称的公告》,原中证 100指数更名为中证 A100指数,并于 2024年 10月 28日生效。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长盛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相应进行更名,并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由“长盛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长盛中证 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由“长盛中证 100指数”变更为“长盛中证 A100指数”。
二、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
本次修订涉及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有关“中证 100指数”名称的相关表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衡量基准由“中证 100指数”变更为“中证 A100指数”,同时对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投资等章节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1《长盛中证 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和附件 2《长盛中证 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述修订内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三、重要提示
(一)此次基金名称变更及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此次修订已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修订将自 2024年 10月 28日起生效。
(二)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名称变更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三)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疑问,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并不等于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 10月 28日
附件 1《长盛中证 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或位置 | 原《基金合同》条款 |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
一、前言 | 原文: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订立
《长盛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
长盛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
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172号文核准募集。 | 修订后: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
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订立《长盛中证
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基金合同”)。
……
长盛中证 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6]172号文核准募集。 |
二、释义 | 原文: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
所设立的长盛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长盛
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长盛中证 1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
规所作的更新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中证 1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
6、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中证 1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修订后: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
所设立的长盛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长盛
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长盛中证A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法
律法规所作的更新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中证
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中证A1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
6、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11、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11、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三、基金的基
本情况 | 原文:
(一)基金名称
长盛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力争控
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衡量基准之
间的年化跟踪误差小于 4%,以实现对中证
100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衡量基准
标的指数:中证 100指数
业绩衡量基准:中证 100指数收益率×
95%+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税后)×
5% | 修订后:
(一)基金名称
长盛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力争
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衡量基
准之间的年化跟踪误差小于 4%,以实现
对中证A100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衡量基准
标的指数:中证A100指数
业绩衡量基准:中证A100指数收益
率×95%+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税
后)×5% |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其
权利与义务 |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周兵 |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胡甲 |
| | |
十、基金的托
管 | 原文: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
定订立《长盛中证 100中证 A1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修订后: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订立《长盛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
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十一、基金的
销售与服务
代理 | 原文: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的客
户服务等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
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上述业务的,应
与代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就本基金的销售
和服务事项签订《长盛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订立代理协
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以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 修订后: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的
客户服务等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上述
业务的,应与代理人按照《基金法》、《运
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就
本基金的销售和服务事项签订《长盛中证
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
协议》。订立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
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相关的客户
服务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 |
|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十三、基金的
投资 | 原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中证 1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新股(如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待金融衍
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
险管理。
(三)标的指数与业绩衡量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 100指数。
……
2、业绩衡量基准
中证 100指数收益率×95% + 一年期
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税后)×5%
(四)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我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续
稳定的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长期稳定
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选
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高、大盘蓝筹
为特色的中证 100指数为股票组合的跟踪
基准,力求通过被动指数化、分散化的投资
方式,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获
取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以使
投资者能够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长期收益。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
图 3 长盛中证 100指数基金投资策略体系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 修订后: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中证A100指数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新股(如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
增发)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
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三)标的指数与业绩衡量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A100指数。
……
2、业绩衡量基准
中证A100指数收益率×95% + 一年
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税后)×5%
(四)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我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
续稳定的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长期
稳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
基金选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高、
大盘蓝筹为特色的中证A100指数为股票
组合的跟踪基准,力求通过被动指数化、
分散化的投资方式,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
期投资策略,获取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增长
的稳定收益,以使投资者能够分享中国经
济增长的长期收益。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
图 3 长盛中证A100指数基金投资策略体
系 |
| 本基金原则上将采取复制标的指数的
方法,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证 100指数中
的基准权重进行指数化投资组合构建。复制
方法将使用下列模型:
Amount = ω ×netvalue
i,t i,t t
Volume = Amount / P
i,t i,t i,t
这里,ω:中证 100指数中第 i个成份
i,t
股 t时刻在指数中所占的权重
Amounti,t:本基金对中证 100指数中第
i个成份股 t时刻的投资额度
Volume:本基金对中证 100 指数中所
i,t
有成份股在 t 时刻购买的股票数量
P:中证 100指数中第 i个成份股在 t
i,t
时刻的市场价格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①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调整
A、定期季度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
据所跟踪的中证 100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
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中证指数委员会每过半年召开审核会
议,根据指数编制规则,使用最后一个交易
日收盘后的资料进行成份股审核,决定成份
股审核结果(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本基
金将按照中证 100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
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B、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 100指数成
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
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
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
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原则上将采取复制标的指数
的方法,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证 A1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进行指数化投资组合
构建。复制方法将使用下列模型:
Amount = ω ×netvalue
i,t i,t t
Volume = Amount / P
i,t i,t i,t
这里,ω:中证 A100指数中第 i个
i,t
成份股 t时刻在指数中所占的权重
Amount:本基金对中证 A100指数中
i,t
第 i个成份股 t时刻的投资额度
Volume:本基金对中证 A100 指数
i,t
中所有成份股在 t 时刻购买的股票数量
P:中证 A100指数中第 i个成份股
i,t
在 t时刻的市场价格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①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调整
A、定期季度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
根据所跟踪的中证 A100指数对其成份股
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中证指数委员会每过半年召开审核
会议,根据指数编制规则,使用最后一个
交易日收盘后的资料进行成份股审核,决
定成份股审核结果(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本基金将按照中证 A100指数对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
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
应调整。
B、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 A100指
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
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
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
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
行相应调整。 |
附件2《长盛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或位置 | 原《托管协议》条款 |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
| 原文: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
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拟募集长盛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 修订后: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
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拟募集长盛中证A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
|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
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和能力。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
盛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中国农业银行拟担任长盛中证 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盛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订立本协议。 |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
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长盛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拟担任长盛中证
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盛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协议。 |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周兵 |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胡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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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 原文: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长盛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是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规及《长盛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订立。 | 修订后: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长盛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长盛中证A1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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