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星光股份(002076):诉讼事项
证券代码:002076 证券简称:星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4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光股份”)子公司佛山雪莱特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雪莱特”)因经营需要于 2021年向新疆辉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辉映”)借款,该借款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 2021年 6月 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由于新疆辉映的资金涉及对外融资,其未能偿还其债权人的款项,新疆辉映的多个债权人主张代位权,对佛山雪莱特及公司提起诉讼,共涉及三个案件。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文书,现将三项代位权纠纷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粤 0605民初 6228号代位权纠纷案的相关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侬农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侬农果”) 被告:佛山雪莱特照明有限公司 第三人:新疆辉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二)诉讼基本情况 2023年 2月,佛山雪莱特收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冻结新疆辉映在佛山雪莱特的债权款人民币11,000,000.00元,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2023年 10月,佛山雪莱特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法院要求佛山雪莱特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支付或直接向上海侬农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 11,216,305.00元,不得向新疆辉映清偿。佛山雪莱特对此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收到异议请求后未再对佛山雪莱特进行执行。2024年 8月,佛山雪莱特收到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维持《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效力。在异议期间,上海侬农果以代位权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佛山雪莱特代位支付原告上海侬农果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以该借款本金 1,000万元为基数,自 2021年 7月 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5%的标准计算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支付以该借款本金 1,000万元为基数,自 2021年 9月 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的迟延履行金;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进展情况 子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0605民初 6228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佛山雪莱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667.218万元以及支付以 667.218万元为计算基数从 2021年 11月 1日起按年利率 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上海侬农果;2、驳回上海侬农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0,000元,由佛山雪莱特负担。 二、(2024)粤 0605民初 14804号代位权纠纷案的相关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北众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众盟”) 被告:佛山雪莱特照明有限公司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新疆辉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二)诉讼基本情况 2022年 6月,佛山雪莱特收到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申请人新疆辉映在佛山雪莱特的债权 13,184,000.00元,待后处理。2023年 3月,公司及子公司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湖北众盟以代位权纠纷请求判令佛山雪莱特向其偿还借款本金 12,000,0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湖北众盟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公司、佛山雪莱特银行存款 14,3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后公司申请置换为不动产权保全,法院解除了对公司、佛山雪莱特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2023年 9月,公司与佛山雪莱特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决驳回湖北众盟全部诉讼请求。湖北众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 2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告诉讼请求为:1、佛山雪莱特立即向湖北众盟偿还借款本金 12,000,000元、利息 2,212,000元(利息以 1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2%的标准计算,从 2021年 7月 27日暂计算至 2023年 1月 31日,应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 1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 2023年 2月 15日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2、佛山雪莱特立即向湖北众盟偿还律师费 10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 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 2023年 2月 15日计算至律师费付清之日止);3、星光股份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佛山雪莱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佛山雪莱特、星光股份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三)进展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粤 0605民初 14804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佛山雪莱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800.808万元及支付以 800.808万元为基数,从 2021年 11月 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予湖北众盟;2、驳回湖北众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1,680.69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均由佛山雪莱特负担。 三、(2024)粤 0605民初 7729号代位权纠纷案的相关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恒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玖”) 被告:佛山雪莱特照明有限公司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新疆辉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二)诉讼基本情况 2023年 11月,公司及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法院通知在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支付新疆辉映所负的到期债务人民币约 35,900,550.00元,不得向新疆辉映清偿。公司及子公司就该通知提出了异议,法院收到后未再对公司强制执行。原告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佛山雪莱特代第三人向原告履行债务,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 32,850,000元、仲裁费 3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以回购价款 2,299,5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 6月 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 5.55%计付;(2)以回购价款 3,285,0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 7月 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 5.55%计付;(3)以回购价款 4,270,5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 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 5.55%计付;(4)以回购价款 6,570,0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 7月 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 5.55%计付;(5)以回购价款 3,285,0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 7月 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 5.55%计付;(6)以回购价款 3,285,0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 8月 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 5.55%计付;(7)以回购价款 2,190,0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 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 5.55%计付;(8)以回购价款 4,380,0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 8月 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 5.55%计付;(9)以回购价款 3,285,0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 9月 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 5.55%计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 32,850,000元为基数自 2023年 10月 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前述债务暂计至 2023年 12月20日共 36,141,98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佛山雪莱特承担;3、被告星光股份对被告佛山雪莱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进展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 0605民初 7729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佛山雪莱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2,191.974万元以及支付以 2,191.974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 11月 1日起按年利率 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上海恒玖;2、驳回上海恒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50,000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均由佛山雪莱特负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的结果系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仍处于上诉期,诉讼判决尚未生效。上述案件,系子公司佛山雪莱特借款引起的纠纷,根据判决,星光股份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关诉讼案件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与专业律师积极应对处理,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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