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603297):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18:30:34 中财网
原标题:永新光学: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4-042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9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5%。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新光学”)于 2024年 10月 2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27.96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3年7月5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文化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3年 7月 5日起至 2023年 7月14日止,共计10天。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2023年7月15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3、2023年7月21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3年7月22日披露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1)。

4、2023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3年7月28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向 9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1.8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2.4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23年7月28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于2023年7月29日披露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5、2023年9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1.8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98人,并于2023年9月6日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6、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10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10.3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42.48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于2023年10月17日披露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7、2023年11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30万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48人,并于2023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8、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陈建军、施良杰、杨哲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上述3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2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2.48元/股。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9、2024年6月24日,公司将上述限制性股票共20,000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由 111,170,500股变更为 111,150,500股。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10、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王哲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2.48元/股。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一)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批次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 比例
首次授予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40%
预留授予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40%
公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分别为 2023年 7月 28日、2023年10月16日,因此对应的第一个限售期分别于2024年7月27日、2024年10月15日届满。

(二)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1、解除限售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40亿元或2023 年净利 润不低于3.00亿元; (2)2023年医疗光学业务营业收入不低于6,100 万元。(1)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3年度营业 收入为8.54亿元。 (2)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 司医疗光学业务营业收入为6,300万 元。 公司已达到本次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1、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 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 “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 示: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2、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 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146名激励对象 中,除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其余142名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100%0%
    

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96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5%。具体情况如下:
批次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剩余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首次授予奚静鹏董事会秘书1.600.640.9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94人)58.2023.2834.92 
预留授予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47人)10.104.046.06 
合计69.9027.9641.94  
注:上述“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剔除了因激励对象离职已回购注销的20,000股限制性股票,及尚需回购注销的2,000股限制性股票。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23年度业绩已达考核目标,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对象为146名,其中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中3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000股已完成回购注销,1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00股尚需回购注销;其余142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满足《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所对应的考核目标已经达成,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共计27.9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公司14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均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的书面核查意见;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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