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丽家居(603221):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18:35:51 中财网
原标题:爱丽家居: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爱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舆情工作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研判和处置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小组。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告、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发布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七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并即时更新。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及其他职能部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由证券部核实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小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小组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一)公司证券部及其他职能部门应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然后由董事会秘书向舆情工作小组组长报告。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公司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六)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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