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黑马(300688):创业黑马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SL-2024-103(G)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312室(100028) 电话:+8610-64609388传真:+8610-64606696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业黑马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章程》、《创 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 核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董事会 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 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 和资料,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大陆(就本文文意所指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当时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并基于对公司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 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公司保证其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真实、完整、准确,且无任 何隐瞒、虚假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亦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遗漏、改动和删减。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及公司出具的 证明文件及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的公开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 的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及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时,均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 内容予以引述,本法律意见书对该等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 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的配套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 划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或用途。 释 义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4年9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2024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 3.2024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议案。 4.2024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议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 励计划。 6.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19日,公司内部公示 了《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内容包括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等信息。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创业黑马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 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 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2024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8.2024年9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涉及本激励计划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 委托投票权。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 定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0月25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 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72 元/股。 10.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0月25日, 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30.00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13.72元/股。 11.2024年10月25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 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 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本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 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公司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0月25日。 3.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2024年10月25日为授予日。 4.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60日内,且为交易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 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授予日,公司及激励 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 计划相关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不违反《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的授 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仍需就本次授予事项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股权登记等相关程序。 (以下无正文) 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张明若 经办律师签字: 吕海波 经办律师签字: 周晓茹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25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