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600197):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管短线交易及致歉
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编号:2024-040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管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李洪超先生出具的《关于所持公司股票交易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函》,李洪超先生于2024年3月19日(未担任董监高职务期间)购买公司股票,并于2024年9月2日(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后)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被认定为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九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洪超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李洪超先生自此开始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 李洪超先生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分别于2024年3月19日买入及2024年9月2日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李洪超先生也积极配合,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李洪超先生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因李洪超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亏损,故不存在应上缴短线交易收益的情形。 2、李洪超先生出具了《关于所持公司股票交易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函》。其本人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现已意识到上述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董监高短线交易的禁止行为,对上述违规交易行为深表歉意,同时积极配合核查。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本人对本次违规交易行为已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本人将加强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本人及直系亲属证券账户的管理,确保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3、公司将进一步要求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 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自身及亲属行为规范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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