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曙光(603019):中科曙光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19:21:20 中财网
原标题:中科曙光:中科曙光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目 录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1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23.议案一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3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1日 14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36号楼会议室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二、审议以下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股东就以上议案相关问题的提问。

2、推举现场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3、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对会议议案投票表决。

4、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三、现场会议结束,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四、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汇总结果。

五、宣布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六、律师发表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七、相关人员签署会议文件。

八、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各股东请按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法办理参加会议的手续(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科曙光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证明文件不齐或手续不全的,谢绝参会。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为保证会议效率,股东提问发言将在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审议后进行。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在发言议程进行前到发言登记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将根据会议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股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主持人的安排进行。发言及提问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四、股东发言、提问时间为30分钟。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3分钟。

五、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记名投票表决。请现场投票的与会股东认真填写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六、会议期间,请各位股东遵守会场秩序,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议案一
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提名闫丙旗先生(个人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

经核查,闫丙旗先生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以上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闫丙旗,男,中国国籍,出生于196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和中国注册评估师资格,历任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和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截至目前,闫丙旗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也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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