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东微(688172):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19:25:51 中财网
原标题:燕东微: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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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嘉法意字【2024】第1028号
致: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燕东微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明本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需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9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
http://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15时在北京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51号3号楼114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206人,代表股份
660,207,8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584%。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列席股东会的
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投
票,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反对   
比例(%)票数比例(%)票数
99.77791,461,3930.22134,31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反对   
比例(%)票数比例(%)票数
95.61901,461,3934.36804,317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

反对   
比例(%)票数比例(%)票数
99.77771,462,7930.22154,31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反对   
比例(%)票数比例(%)票数
95.61481,462,7934.37224,31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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