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迈信林(688685):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19:45:50 中财网
原标题:迈信林: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制度,保障股东利益,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3〕19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三)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进行利润分配时,在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10%。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六、其他事项
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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