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002535):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24-0099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 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8日(星期五)。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 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录云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486名,代表股份 317,042,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471%(本决议公告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 共计481名,代表公司股份9,419,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749%。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 310,437,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232%。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479名,代表股份6,605,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239%。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韩录云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 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 表决情况:同意314,078,29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0651%;反对2,729,9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8611%;弃权234,25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55,196股,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312%;反对2,729,910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819%;弃权234,25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6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314,553,34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2149%;反对2,239,33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3%;弃权249,78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30,246股,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745%;反对2,239,330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37%;弃权249,78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1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何晶晶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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