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创达(300909):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21:06:01 中财网
原标题:汇创达: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09 证券简称:汇创达 公告编号:2024-068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基于审慎性原则,综合考虑深圳市汇创达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拟聘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4年度具体审计业务情况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费用。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前后任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表示无异议。

4、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本次变

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工商登记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截至2023年末,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25名,注册会计师1,364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所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02亿元。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3.55亿元;2023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163家,审计收费3,529.17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3年末职业风险基金815.09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和纪律处分1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蒋晓明,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挂牌公司审计报告4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黄浩华,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份。

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彭云峰,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复核的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4年审计费用双方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前任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7年,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基于审慎性原则,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拟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充分沟通,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变更事项无异议。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沟通做好后续相关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致同会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拟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同意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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