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思软件(300525):陕国投·博思软件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21:10:29 中财网

原标题:博思软件:陕国投·博思软件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品编码:【ZX 投·博思软 33S2024 慎、 财产 合同 以固 第三期 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 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 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 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 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博思软件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产品。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收益。信托计划 收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的管理能力和委 托合同 托人代表的投资研究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 者本金可能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 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合同手写签名、盖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 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信托计划 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 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 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陕国投·博思软件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陕国投·博思软件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陕国投·博思软件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的相关词语与《陕国投·博思软件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 1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产品,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以及其它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 14 条)。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您特别提示及申明如下:
一、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
投资标的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信托计划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股票价格易受资金供求影响而出现剧烈变动,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其它投资标的的风险
信托计划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若前述金融产品不保障本金或收益,或不能如期分配收益,则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损失。

二、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
1.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2.政策风险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中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也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3.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4.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

6.电子交易渠道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可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进行认购、赎回等电子交易。在前述电子交易中,委托人及受益人将通过其专有的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认证手段签署电子合同。尽管受托人、代理推介机构将尽可能保障电子交易环境的安全性,但若委托人及受益人未对前述认证手段尽到保密义务仍可能会导致他人冒用致使委托人及受益人遭受损失。

7.电子交易数据传递的风险
在委托人/受益人进行电子交易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电子交易的数据将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受托人的情况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数据传输不畅或者存储受损,从而给委托人及受益人造成损失。

8.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因素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计划持有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股票,将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9.委托人代表风险
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参照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代表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可能影响信托计划收益。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信托计划可能因为委托人代表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委托人代表获取信息不充分、信托计划投资标的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息等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委托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有效的投资建议被视为全体委托人一致认可的,其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

10.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风险
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或平仓线】后有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主体。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 】作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关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权利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解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承担。

11.流动性风险
11.1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及优先受益人同意,次级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信托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11.2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信托计划费用支付、信托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11.3信托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12.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如信托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且未获受托人认可的,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经与已交付认购资金的投资者一致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市场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

13.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将导致信托计划延期,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收到信托利益的风险。

14.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15.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比如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次级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且优先级委托人同意的,或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且优先级委托人同意时,或本信托计划按照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前终止的,委托人(即受益人)仅能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以及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状况获得信托利益。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信托计划,如届时投资标的价格发生下降或流动性不足,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16.止损的风险
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能按时足额追加信托资金令监控参考总值大于预警线,受托人有权降低信托计划持仓比例或全部变现信托计划。前述止损操作可能导致信托计划丧失弥补亏损的可能性并遭受损失。受到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受托人可能无法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止损操作,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17.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约定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在止损操作完成后,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财产分配方式对优先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分别进行信托利益分配,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变现操作,或者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变现操作但变现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亏损的风险。同时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优先受益人可能承担延迟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

18.全体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信托资金。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受托人有权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后,而风险承担顺序则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前,次级受益人面临的风险远高于优先受益人,存在信托资金本金和追加信托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此外,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次级受益人可能承担延迟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

三、管理和操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委托人代表的投资研究能力、服务水平可能影响其出具的投资建议的水平和质量,从而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所掌握的信息量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选择的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市场表现。

委托人代表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或同时为其它产品或证券投资实体提供其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的类似的投资建议服务,前述投资可能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产生利益冲突,并可能给本信托计划带来风险。且委托人代表从事前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在此情况下,若委托人代表通过上述方式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其在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2.操作或技术风险
受托人以及信托计划相关服务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数据传输错误、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证券或其他投资标的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委托人代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PB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所需数据,在此过程中,PB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仅依据该PB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另外,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单位净值的误差。

信托计划通过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以及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提供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监控参考总值触发预警、止损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3.软件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通过第三方系统软件用于证券投资,因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故障、电脑设备故障、软件系统崩溃、自然灾害等情形从而导致系统软件无法实施正常的证券交易,或因委托申报触发系统软件相关限制条件而被系统默认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的损失由该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4.交易风险
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会对交易相关系统软件设定特定限制功能, 可能会导致某些证券交易无法实施或延迟实施, 由此可能会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的全部内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5.大宗交易对手方无法监控风险
受托人参照委托人代表下达的投资建议进行交易,因大宗交易规则的规定,受托人事先无法知晓大宗交易对手,故存在成交的交易对手非委托人代表提供的交易对手的情况,委托人知悉并接受上述情况可能带来的风险。

四、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受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需要而聘请的机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以开展业务。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服务商、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应服务或不能遵守相关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且有可能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五、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大规模疫情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委托人同意,签署或点击确认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申明和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人/本机构已经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且认购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受托人有权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计划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二、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符合信托计划文件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且应为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规范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它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本人/本机构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

四、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 14 条)和受托人免责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 25.4条),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条款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五、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如为机构,在《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签字或加盖印章的系本机构有权人。

六、本人/本机构保证在《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在前述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受益人大会及表决(包括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七、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优先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委托人点击确认即视为抄录完成。]

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次级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除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机构可以申请取回信托资金外,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本合同第 13条计算的信托利益后,本人/本机构作为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

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风险大于优先受益人,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委托人点击确认即视为抄录完成。]

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

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
利益分配后,本人/本机构作为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
委托人(自然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目 录
第 1条 定义 .......................................................................................................................................................................... 2
第 2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 5
第 3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 5
第 4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 ..................................................................................................................................................... 5
第 5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 5
第 6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 5
第 7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 5
第 8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 7
第 9条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 8
第 10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 8
第 11条 信托计划财产估值 ............................................................................................................................................ 13
第 12条 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 ........................................................................................................................................ 15
第 13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 17
第 14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 18
第 15条 信托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 ................................................................................................................................ 23
第 16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24
第 17条 信息披露 ............................................................................................................................................................. 28
第 18条 受益人大会 ......................................................................................................................................................... 29
第 19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 ................................................................................................................................ 31
第 20条 账户的变更 ......................................................................................................................................................... 31
第 21条 受托人的变更 ..................................................................................................................................................... 32
第 22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延期 .................................................................................................................................... 33
第 23条 保密事项 ............................................................................................................................................................. 34
第 24条 通知与送达 ......................................................................................................................................................... 34
第 25条 违约责任 ............................................................................................................................................................. 35
第 26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36
第 27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期限 ................................................................................................................................ 36
第 28条 合同的完整 ......................................................................................................................................................... 36
第 29条 条款的独立 ......................................................................................................................................................... 37
第 30条 合同的解释 ......................................................................................................................................................... 37
第 31条 合同的解除 ......................................................................................................................................................... 37
第 32条 其他事项。 ......................................................................................................................................................... 37
信息及签字页 ...................................................................................................................................................................... 39
陕国投·博思软件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委托人:具体信息见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卫东
住 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50号金桥国际广场 C座 24—27层
联 系 人:邓珂
联系电话:010-85140240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B座 6层 网 址:http://www.siti.com.cn

委托人和受托人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一、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应为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规范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受托人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登记、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二、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加入陕国投·博思软件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将合法所有的资金或者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全体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1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本信托或本计划:指受托人设立的陕国投·博思软件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陕国投·博思软件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以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 陕国投·博思软件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陕国投·博思软件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20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1.21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22 优先信托资金:指优先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优先委托人成功认购优先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1.23 次级信托资金:指次级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次级委托人成功认购次级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1.24 信托计划资金:指全体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总和。全体优先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全体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次级信托计划资金。

1.25 信托计划财产/信托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包括因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额、银行存款利息等。

1.26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信托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由受托人计算的全部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总和。

1.27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已计提的税费与费用、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等负债后的余额。

1.28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衡量信托单位以及委托人(受益人)认购或退出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每 1元信托资金对应 1份信托单位。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1 元/份。信托单位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以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为准。

1.29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4位小数,第5位四舍五入。

1.30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数量相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优先信托单位对应优先受益权,次级信托单位对应次级受益权。

1.31 信托计划利益/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享有的信托计划利益中属于该受益人的利益,即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计划税费、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1.32 信托计划收益/信托收益:指信托计划利益扣除信托计划资金的余额部分。

1.33 监控参考总值:监控参考总值=(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截止前一工作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税费及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等负债)÷信托单位总份数。当本信托计划持有停牌股票时,则按照本合同第 11.3 条第(2)款第 A 点的约定,当日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调整,并以此计算当日监控参考总值)。

1.34 认购:指委托人申请购买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

1.35 推介期:指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前自行或委托推介机构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并募集资金的期间。

1.36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1.37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确认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1.38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1.39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时间段。

1.40 估值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

1.41 估值基准日:即每月 20日(如遇节假日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

1.42 信托利益核算日:指信托计划终止日以及次级委托人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退出优先委托人持有的优先信托单位,优先委托人同意该申请的日期,特别说明:发生优先信托单位退出事项的信托利益核算仅针对退出的信托份额部分(不包括信托计划税费、费用等),未退出的信托份额在该信托利益核算日不进行核算。

1.43 信托利益支付日: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个工作日内。

1.44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1.45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

1.46 税费: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1.47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48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2)任何在前述机构领导下或以前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49 监管部门: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1.50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1】。

第5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的期限为 24个月,起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终止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 24个月的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均于终止日终止。

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延期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第6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6.1 推介期

根据信托单位的认购情况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6.2 信托计划认购账户
受托人可在银行开立信托计划认购账户,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信托计划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

第7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7.1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a)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在其认购时,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万元,或者近 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b)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c)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2)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且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优先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作为认购资金。

(3) 资金币种及最低金额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并应以【1】万元整数倍增加。

(4) 超募条款
如信托计划推介期或募集期内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资金超出拟募集规模或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者人数超过监管规定(不超过 200人)的。对于超募资金事项,经受托人确认后可以实际募集资金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资金;否则受托人将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及时间相同情况下金额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即按照认购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认购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信托受益权;在时间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认购资金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获得信托受益权。对于超募投资者人数事项,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不超过 200个投资者的前提下受托人将本着“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即按照信托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即信托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信托受益权。

对于上述超募资金或超募投资者人数事项,受托人视资金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投资者申请取得本信托计划受益权的权利且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受托人于募集期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将委托人交付的该期信托单位认购资金及认购资金交付日至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期结束日期间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一并返还委托人。前述款项退还后,已经签署的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自动终止,受托人就该等投资者为取得信托受益权而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解除一切责任。

7.2 认购资金的交付
(1)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从委托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以现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作为优先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如为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的资金,可以从金融机构的特定银行账户划付。

(2) 委托人如果通过代理推介机构认购信托单位,并且推介机构依法开立了用于接收认购资金的特定银行账户,委托人应从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该特定银行账户。

(3) 优先委托人有权要求次级委托人已缴纳认购资金后再进行认购资金的缴付。

7.3 认购申请文件
1、 自然人委托人通过签署纸质合同首次认购的,应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肆份。

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肆份。

C 其他必备证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持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经委托人签名的复印件一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 机构委托人通过签署纸质合同首次认购的,应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肆份。

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肆份。

C 其他必备证件: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持前述文件,并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前述证件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委托人公章。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3、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认购本信托计划,应根据系统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填写并签署的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若委托人同时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及签署纸质合同向受托人提出认购申请,受托人有权根据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当面或电话等方式,与委托人确认认购申请,并以委托人最终确认的认购申请为依据办理信托单位认购;如未联系上委托人或未得到委托人最终确认,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理委托人认购申请,由此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7.4 认购原则及例外
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资质\信誉\资金来源情况、信托计划已认购的资金规模、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等因素以及其它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即使委托人已经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或者已经交付认购资金,受托人仍有权拒绝其认购。

7.5 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如信托计划成立,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扣除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7.6 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成立,委托人已经交付认购资金但因故未成功认购,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的 5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向其返还认购资金,在此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7.7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的 2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向委托人返还认购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8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8.1 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1) 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分别有效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2) 优先委托人及次级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的实际规模,且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不高于【1:1】。

8.2 信托计划的不成立
(1) 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推介信托计划,但不对信托计划能否成立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2) 就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调整、信托计划成立等事项,受托人有权选择如下任何方式进行披露: A 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披露;
B 采用传真、专人递送、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C 采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第9条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9.1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

9.2 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

(1) 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人有权优先于次级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

优先受益权不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可能获得信托利益做出的任何承诺、担保或保障。

(2) 次级受益人享有次级受益权,次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次于优先受益人。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之后,次级受益人享有从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第10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10.1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具体由受托人、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独立管理运作,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次级委托人担任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进行审核,经自主决策后下达投资指令;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管协议》及《操作协议》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本信托产品为封闭式产品,存续期间不进行申购与赎回。

10.2 投资策略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为【根据公司合理的估值和市场情绪,主要采用价值投资的投资策略】。

10.3 管理运用方向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仅限于投资标的股票博思软件(股票代码:300525.SZ),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资产。

10.4 管理运用原则
(1) 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原则:
A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博思软件(股票代码:300525.SZ)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4.99%。

B 本信托计划仅限于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投资博思软件(股票代码:300525.SZ),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 100%(按成本法与市价法孰低为原则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标的股票时,买入价格不得高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且需在交易所规定的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C 不得投资于 ST、*ST、S、SST、S*ST类股票及债券。

D 禁止投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权证、期权、正回购交易,禁止开展以标的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

E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F 禁止参与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G 不得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

H 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第 10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非现金类资产的买入交易。

I 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的 1个月,信托计划保管账户及证券资金账户内合计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现金、国债逆回购及场内公募货币基金)不低于优先委托人信托本金的 100%。除非遇股票停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窗口指导限制或禁止交易等情况,否则委托人代表应及时出具投资建议进行调整;若委托人代表未按照前述要求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按前述要求自主、及时变现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

J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信托计划建仓期及减持期间除外)。

K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需在 6 个月内建仓完毕,建仓完毕后不再买入,持有的标的股票在减持后,不得再次买入。

L 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入或卖出标的股票(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处置标的股票不受以下规定限制):
ⅰ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

ⅱ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ⅲ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就上述期间的规定发生变化,以新的规定为准。

委托人代表知悉并同意上述第 10.4款第(1)项第 L目投资限制,并自行负责监控。
M 信托计划不得对接恒生 HOMS系统或其他软件公司开发的分仓系统。如因受托人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提供技术便利)或委托人代表出现任何监管部门禁止的非法场外配资情形,优先委托人可提前终止本计划。

N 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 保障基金认购条款
本信托计划保障基金由信托财产缴纳
①信托资金的 1%将专项用于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认购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本信托认购保障基金的认购金额=信托计划初始成立时的信托资金总额×1% 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托业协会或保障基金公司等机构对保障基金认购标准、认购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进行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相应调整本信托项下认购资金金额、交付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约定。

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之日将本信托认购资金从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并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定期将本信托认购资金及受托人应交付保障基金公司的其他认购资金一并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用于认购保障基金。

委托人不得主张以其在本信托项下对保障基金的权益,与委托人(或本信托)对受托人的任何债务主张抵销;在委托人或本信托存在对受托人应付未付费用或其他负债时,受托人有权直接以委托人在本信托项下对保障基金的权益等额抵扣,不足抵扣的,受托人有权继续从本信托受偿或向委托人追偿。

(3)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委托人代表应在3个交易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调整,使得信托计划符合相关要求,否则受托人应在自第4个交易日起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如信托计划财产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法交易,则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4)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若委托人代表在建议买入某种证券前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入该等证券将存在锁定期等限制流动性措施,则需事先向受托人及全体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受托人及全体委托人同意,委托人代表不得建议买入该等存在锁定期等限制流动性措施的证券,否则委托人代表需全部赔偿信托计划因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处罚。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受托人经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管理运用原则并签署补充协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管理运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法规对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发生变化,受托人经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对管理运用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5) 委托人代表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不会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下达投资建议。委托人代表不会从事任何损害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行为,否则,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委托人代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5 管理运用流程
(1) 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
A 投资建议是委托人代表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

B 委托人代表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a 委托人代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应通过受托人专用网络系统(含受托人认可的第三方网络系统)发出;当受托人专用网络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委托人代表应通过邮件/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除前述场内交易外的其他交易,委托人代表应通过邮件/传真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b 如委托人代表以邮件/传真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在发出邮件/传真后立即与受托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确认。

c 如遇特殊情况,委托人代表可采用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它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但应以邮件/传真形式将投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果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与邮件/传真内容不一致,则以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C 委托人代表以邮件/传真、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审核投资建议以及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交易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委托人代表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D 除委托人代表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均当日有效。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失效。

(2) 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受托人应拒绝接受签名、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如投资建议未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参照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如投资建议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或受托人根据其收到投资建议书当时已知晓的信息判断投资建议不符合其有效条件的,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由于系统和交易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 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在委托人代表未出具投资建议的情况下变现信托计划财产: A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B 当监控参考总值低于平仓线,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受托人有权执行止损操作。

C 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必须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并且委托人代表经受托人通知后未能及时出具投资建议。

D 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税费或进行期间信托收益分配,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及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

E 信托计划终止前委托人代表未及时出具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导致信托计划不满足第10.4(1)条第 I款的现金类资产比例规定。

F 信托计划终止后,仍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需变现。

G 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

(4) 股权行使原则
A 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B 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的表决权人为【次级委托人】,持有股票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等)均由【次级委托人】行使,信息披露义务由次级委托人自行履行,受托人届时根据表决权人关于行使表决权指令进行表决。如其未行使表决权或未对持有股票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表决指令,则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由于次级委托人怠于履行相关表决义务或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产生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次级委托人承担。

10.6 风险监控措施
(1) T日及监控参考总值
受托人负责日常盯市,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交易日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简称为“T日”。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算监控参考总值,于 T日收盘后完成 T 日监控参考总值的计算,通过监控参考总值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监控(以下“T 日”“T+1日”“T+3日”“T+4日”等均指交易日)。

信托计划预警线、平仓线为监控参考总值达到的具体数值,预警线为监控参考总值=0.8,平仓线为监控参考总值=0.75。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2) 触发预警线、平仓线的处理措施:
①如 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0.80,受托人在 T日收盘后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有权在 T+3日 15:00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0.80(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计算)。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万元递增。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不得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且不得自主买入证券。

②如 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0.75,受托人在 T日收盘后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有权于 T+3日 15:00前将追加的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计算)使得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0.80,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万元递增。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不得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且不得自主买入证券。

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之后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将不再接受委托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并自 T+4日 9:30时起立即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次级委托人须无条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该操作是不可逆的。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导致受托人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完成止损操作,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受托人不对监控参考总值低于平仓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3)停牌股票按照行业指数法估值时的风控安排
如 T日本信托计划持有停牌股票,受托人应在 T+1日对 T日当天的监控参考总值进行行业指数法估值调整。

若指数法估值调整后的 T日监控参考总值低于未进行指数法估值调整后的 T日监控参考总值,且指数法估值调整后的 T日监控参考总值≤0.75,则受托人应当在行业指数法估值调整完成当日以录音电话或邮件的方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继续追加信托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在受托人通知日(不含)的 T+3日 15:00前额外追加足额增强信托资金,以确保按 T日指数法调整后的监控参考总值>0.8。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需特别注意:鉴于指数法估值调整具有一定滞后性,受托人根据估值调整后的监控参考总值测算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追加的资金不受该滞后期间的计划资产波动的影响。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受托人通知日(不含)的 T+3日 15:00前未能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按 T日指数法调整后的监控参考总值>0.8,则受托人按照调整后的监控参考总值执行平仓等风控措施。

(4)如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负面新闻报道,或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出现优先委托人认为有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其他事项,优先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提供减持标的股票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应按其投资建议进行减仓(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若信托项下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与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不一致的,以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的投资建议为准。

10.7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及取回
(1)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
A.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按信托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分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增强信托资金在到账之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保证其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行为合法合规且不违背其所签署的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和约束。

B.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及产生的收益归属于本信托计划财产。

C.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不增加信托单位类型,不增加信托单位份数,不增加次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和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保持不变。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不视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认购信托单位,亦不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约定的委托人/受益人权利。

D.优先委托人提出终止本信托计划的,不影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2)增强信托资金的取回
在如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可以申请取回其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当本信托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曾出现未能按时足额追加资金情形的,则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不得申请取回其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
A. 本信托计划连续 10 个交易日(不包括标的股票停牌的交易日),按照信托财产总值计算的监控参考总值>0.8。

B. 连续两个增强信托资金取回日之间间隔不得小于 90天(自然日)。

C.对于取回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只有资金取回日按扣除申请取回资金后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算的监控参考总值>【0.8】时,该申请方为有效申请。


C 受托人必须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保管银行签署《操作协议》,共同对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监督。

(2)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独立性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账户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产品账户。受托人不得假借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与信托计划无关的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从事与信托计划无关的任何活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可撤销,但是受托人有权更换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第11条 信托计划财产估值
11.1 信托计划财产的类别
信托计划财产包括现金资产、股票、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信托业保障基金。

11.2 估值日
信托财产净值由受托人与保管人于每个工作日估值,并于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进行估值核对。如遇信托财产需要进行存续期间的信托收益分配、信托终止日时信托利益的分配以及受托人认为需要核对估值结果的其他情形时,受托人与保管人应于该种情形发生后下一个工作日核对估值结果。

11.3 估值方法
(1) 现金资产
现金资产以估值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银行存款和券商保证金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估值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入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2) 股票
A 已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估值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停牌股票的市值合计(∑(停牌股票数量*除权除息后停牌价))÷信托计划资产净值>10%的情况下,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如下(届时受托人、保管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按最能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第一步:以公开发布的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为参考,运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停牌股票参考价格。

第二步:停牌股票最终估值价格=min{上述指数收益法估算的当日该股票参考价格,该股票停牌价格(除权除息后)}。

第三步:停牌股票按照本合同约定方法进行估值可能具有一定滞后性,受托人根据估值调整后的信托财产总值测算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受该滞后期间的信托资产波动影响。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受托人通知后未按照约定追加资金,则受托人按照调整后的信托财产总值执行预警或止损等风控措施。

B 未上市流通的股票价值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该同一股票无交易的,以其在估值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发行价估值。

c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该同一股票无交易的,以其在估值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C 股票分红派息,股息红利于除权除息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3) 国债逆回购
国债逆回购实行按日计息,实际计息天数按资金占用自然日数计算。回购计息按照计尾不计头的原则,在买入回购次日开始计提;回购交易费用计入成本,计息基数为预计收益减交易费用。

(4) 货币市场基金
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的估值日当日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公布的估值日当日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5) 保障基金
保障基金按实际缴入本金计入信托财产总值,并自缴纳至保障基金公司之日起逐日计提收入。

(6) 其他财产
A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股利等应收款以估值日实际应收金额计算。

B 除估值日应计提的受托人报酬和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外,应付证券交易清算款等应付款、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税费及其他负债等以估值日实际应付金额作为扣除项计算。

C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且估值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且估值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D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进行计算;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且不需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 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和保管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信托资产进行估值,均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和保管人双方可根据具 体情况协商,按最能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4 暂停估值的情形
如发生如下情形,受托人将暂停估值: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未营业;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法律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11.5 估值效用
全体委托人认可及接受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在估值基准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等估值结果。

11.6 估值核对
当受托人与保管人对信托财产估值出现不一致,双方应当查明原因,并做相应调整。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受托人估值结果为准。

第12条 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
12.1 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信托计划以及信托计划成立、管理运用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汇划费、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证券交易佣金、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 受托人报酬
(4)本信托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金额或费率,均为含税(增值税)费用或费率。

12.2 信托计划费用的承担
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承担信托计划费用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可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以满足上述费用支付需求,否则受托人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以满足上述费用支付需求。

12.3 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因银行业务产生的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A 保管费
a 保管银行为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并收取保管费,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b 保管费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初始信托规模为基础,按照【 】%的年费率,按日计提,按年支付。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初始信托规模×【 】%÷365。

每自然年度应支付的保管费为该自然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之和。若本信托计划运作不满6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保管费按实际存续天数计提收取。

c 保管费支付方式:保管费在存续期间每自然年度末月 20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复核后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保管银行。最后一期保管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5个工作日内支付。若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资产无法变现以及信托财产专户、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任一账户被冻结等非受托人主观原因导致客观无法支付的),受托人不承担垫付责任,待具备支付条件时再行支付。

B 律师费
a 律师事务所为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并收取律师费【 】元,律师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b 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承担垫付责任。

C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 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报酬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初始信托规模为基础,按照【 】%的年费率,按日计提,按年支付。

每日应计提的受托人报酬=初始信托规模×【 】%÷365
每自然年度应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为该自然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之和。若本信托计划运作不满 6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受托人报酬按 6个月计提收取。

支付方式 :受托人报酬在存续期间每自然年度末月 20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复核后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受托人。最后一期受托人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5个工作日内支付。

12.4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12.5 信托计划税费
(1)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

(2)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中国有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计划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费,则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3) 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非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如受益人应承担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4) 如因相关法律变更导致需受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受托人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并向受益人披露。

(5)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任一时点,若中国政府机构以受托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等义务而向受托人追缴相关的代扣代缴税款或对受托人处以罚款的,除前述追缴行为或罚款系由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外,
信托收益的最高预测值,不代表优先受益人可实际获得的信托收益,也不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受托人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率÷365。

2、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期间
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期间天数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

3、优先信托利益的计算
(1)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优先信托利益计算
A.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优先信托计划资金≥0,则优先受益人优先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仍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1元+该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期间累计计提未分配的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

B.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优先信托计划资金<0,则优先受益人优先信托利益=信托计划利益。

(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次级委托人可在每个工作日提出部分或全部退出优先委托人持有优先信托单位的申请,经优先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且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资产足以满足分配需求时,则受托人向优先委托人分配对应的信托利益:
受托人向优先委托人分配的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次级委托人申请退出的优先信托单位×(1+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率÷365×该份优先信托单位核算期间天数); 该份优先信托单位核算期间天数为信托成立日至本次优先信托单位退出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日之间的存续天数(按照算头不算尾的原则)。

4、优先信托利益的分配
每个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货币资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该优先信托利益。

13.4 次级信托利益的分配
(1) 信托计划终止时,按照分配顺序分配完毕优先信托计划利益、返还完毕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的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资金后的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为次级信托计划利益。

(2) 若信托计划终止时存在非现金资产的,则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所有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之日终止,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13.5 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分配
保障基金公司定期统一向受托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本信托终止后的保障基金分配日方可分配)及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由受托人作为信托利益按本信托利益分配规则向受益人分配。

保障基金支付固定收益:
保障基金分配收益=认购基金本金×一年期年利率×当期核算天数÷360 保障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低于上述固定收益的,受托人按实际收到的收益向受益人分配。

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如基金存续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收益,不分段计算;当期核算天数为自认购资金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之日(含)至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

上述约定系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现行规定确定。现行规定发生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对本条约定相应调整。

委托认购资金分期交付的,保障基金收益分期分别核算。

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若保障基金对分期认购本金进行分期结算,则指该期终止),且收到保障基金分配的本信托项下全部认购本金及收益(或与保障基金公司就此完成结算)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所收到的该等本金及持有期间全部收益。任何情况下受托人不承担垫付责任。

认购资金划入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之日(含)至受托人向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划转之日(不含)期间及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含)至受托人向受益人实际分配日(不含)期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于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一并向受益人支付。

13.6 信托计划财产未变现的处理方式
信托计划期限终止时,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延长到所有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之日终止(被动延期期间各项税费及费用正常计提并支付)。停牌证券复牌后,委托人代表须在 5个交易日内出具变现全部证券资产的投资建议,否则受托人自第 6个交易日起自主变现。

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在扣除信托计划的税费、信托计划费用后优先支付优先信托利益。剩余现金资产按本合同第 13.4条进行分配。

第14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14.1 风险揭示
(1) 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
投资标的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信托计划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A 股票投资风险
a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d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股票价格易受资金供求影响而出现剧烈变动,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B 其它投资标的的风险
信托计划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若前述金融产品不保障本金或收益,或不能如期分配收益,则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损失。

(2) 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
A 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政策风险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中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也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C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D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E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

F电子交易渠道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可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进行认购、赎回等电子交易。在前述电子交易中,委托人及受益人将通过其专有的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认证手段签署电子合同。尽管受托人、代理推介机构将尽可能保障电子交易环境的安全性,但若委托人及受益人未对前述认证手段尽到保密义务仍可能会导致他人冒用致使委托人及受益人遭受损失。

G电子交易数据传递的风险
在委托人/受益人进行电子交易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电子交易的数据将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受托人的情况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数据传输不畅或者存储受损,从而给委托人及受益人造成损失。

H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因素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计划持有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股票,将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I委托人代表风险
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参照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代表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可能影响信托计划收益。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信托计划可能因为委托人代表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委托人代表获取信息不充分、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息等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委托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有效的投资建议被视为全体委托人一致认可的,其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

J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风险
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或平仓线】后有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主体。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 】作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关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权利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解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承担。

K流动性风险
a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及优先受益人同意,次级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信托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b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信托计划费用支付、信托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c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 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L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如信托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且未获受托人认可的,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与已交付认购资金的投资者一致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市场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

M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将导致信托计划延期,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收到信托利益的风险。

N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O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比如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次级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且优先级委托人同意的,或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且优先级委托人同意时,或本信托计划按照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前终止的,委托人(即受益人)仅能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以及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状况获得信托利益。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信托计划,如届时投资标的价格发生下降或流动性不足,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P止损的风险
当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能按时足额追加信托资金令监控参考总值大于预警线,受托人有权降低信托计划持仓比例或全部变现信托计划。前述止损操作可能导致信托计划丧失弥补亏损的可能性并遭受损失。受到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受托人可能无法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止损操作,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Q 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当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在止损操作完成后,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财产分配方式对优先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分别进行信托利益分配,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变现操作,或者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变现操作但变现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亏损的风险。同时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优先受益人可能承担延迟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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