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俊科技(300926):《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原标题:博俊科技:《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 26 第二节 董事会 ...................................................................................................... 30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6 第七章 监事会 .............................................................................................................. 38 第一节 监事 .......................................................................................................... 38 第二节 监事会 ....................................................................................................... 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7 第一节 通知 .......................................................................................................... 47 第二节 公告 .......................................................................................................... 4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3 第十二章 附则 .............................................................................................................. 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博俊精密部件(昆山)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5714293884 。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年 9月 9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于 2020年 12月 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53.34 万股, 于 2021年 1月 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于 2022年 7月 21日取得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591号)批准, 博俊科技向特定对象伍亚林先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77.19万股, 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Bojun Industrial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龙江路 88号, 邮政编码: 215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475.3933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致力创新求变, 超越客户期待。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 汽车用精密模具及高精密零部件等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模具制造; 冲压零部件、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的销售; 激光拼焊汽车转向支架、落料件、汽车天窗用包塑件、汽车门锁用包塑件的生产、销售, 并提供售后技术支持和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按许可证核定内容经营);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伍亚林、伍阿凤。公司各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475.3933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前述规定。公司股东查阅相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五)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则应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仍包括在内。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 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评估外,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或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或(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及第(五)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等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明确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如《股东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 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公告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公司采用的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或电子通信方式形式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召开股东会需要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的, 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 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 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 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并由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五) 公司具备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者提出的现金分红预案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提交股东会选举。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 2人,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 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 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 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年, 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一)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会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所有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 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通知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 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的近 亲属, 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前项 规定); (六) 未向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向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八)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九)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两年内仍然有效, 对其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共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 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 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 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名。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九)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审议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发生的成交总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或者公司拟与关联 法人达成的发生的关联交易总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 0.5%)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批通过, 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则应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标准以下的交易, 由公司总经理决定(但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交易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拟实施的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如《董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 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 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 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情况紧急或有其他特殊事由,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各董事同意,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或传阅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 10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放弃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 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实施并监督公司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建议;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代表公司开展重大的对外经营活动; (九) 决定公司人员的招聘、奖惩和解雇; (十) 在需要时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 可设立和撤销分支机构及办事处; (十一) 决定公司日常工作的重大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价格; (十二) 购买、租赁公司所需要的资产; (十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四)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决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各项工作, 受总经理领导, 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相关文件,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董事会决议, 可随时解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 职工代表监事 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如《监事会议事规则》与本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 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形式;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亏损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 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一)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 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五) 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一)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 表决通过,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 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并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 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 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 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 或 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 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公司单体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 润均为正值, 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 续持续经营;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净利润的30%, 同时, 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 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当期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 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 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 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 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上述 规定处理。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 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 (五)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 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 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2.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 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主动为股东提供多种渠道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和邮件沟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 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 可以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 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 以及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 案时, 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拟定, 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其中, 对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且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或者确定审计费用的方式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 以信函方式送出; (四) 以电话方式送出; (五) 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话、公告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话、公告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话、公告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送, 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发出的, 以电话通知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 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 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另有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按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按照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应当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 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