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合达(301029):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1029 证券简称:怡合达 公告编号:2024-058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怡合达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0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7,654,792股,发行价格为 15.0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0,010,811.2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600,787.53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4,410,023.7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538号)。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公司全 资子公司苏州怡合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怡合达”)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怡合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怡合达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 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怡合达智能制造供应链华南中心二期项目及部分发行费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启明、朱则亮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 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苏州怡合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丙方”)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怡合达智能制造暨华东运营总部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启明、朱则亮可以随 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 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东莞市分行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怡合达自动化科技有限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28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