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合达(301029):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证券代码:301029 证券简称:怡合达 公告编号:2024-060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14,591,466.96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元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怡合达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0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7,654,792股,发行价格为 15.0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0,010,811.2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600,787.53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4,410,023.7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538号)。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公司全 资子公司苏州怡合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4,410,023.75元,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 1,500,000,000.00元,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公司按照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及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了调整,缺口部分将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自筹资金解决,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莞怡合达自 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50号,截至 2024年 10月 23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414,591,466.96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莞怡合达自 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50号,截至 2024年 10月 23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合计 1,819,930.13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将使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14,591,466.96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元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14,591,466.96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元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安排一致,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东莞怡合达自 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50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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