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合达(301029):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合达”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怡合达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0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7,654,792股,发行价格为15.0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0,010,811.2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600,787.5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64,410,023.75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38号)。目前,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经签署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441.00万元,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150,000.00万元,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公司按照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及实际情况,对募投项1 目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了调整,缺口部分将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自筹资金解决,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50号),截至2024年10月2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41,459.1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50号),截至2024年10月2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181.99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将使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2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1,459.15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181.99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1,459.15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181.99万元。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安排一致,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3 (以下无正文) 4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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