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轴承(920002):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22:36:15 中财网
原标题:万达轴承: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920002 证券简称:万达轴承 公告编号:2024-083
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4年 10月 28日披露的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210,423,641.60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98,879,077.95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32,502,12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6,500,424.0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年 10月 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年 10月 28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一)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货币政策环境。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3、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中国证监会或者北极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同时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可以进行年度或中期分红。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可进行一次股利分配,通常可由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董事会提出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0月 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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