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明智能(301226):投资者关系及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22:41:25 中财网
原标题:祥明智能:投资者关系及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及舆情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同时提升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1、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2、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3、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4、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2、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3、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5、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公司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尽快予以公布; 6、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小型座谈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7、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管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9、在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在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的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10、公司在必要的时候可安排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
11、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2、向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管、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宣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共同做好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13、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资讯公司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关系;
1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一节 主要形式和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造成内幕信息泄露、股价异常波动、负面舆情等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舆情管理
第一节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2、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3、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4、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5、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证券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 ”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二节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四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1、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2、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1、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2、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3、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处理相关信息;
4、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统筹考虑并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1、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四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扩大发酵。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或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管理制度进行追责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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