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全面梳理了现有的相关治理制度,拟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3,646,622.00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1,607,030.00元。 |
第八条 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总经理任期届满前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3,646,622
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的记名式
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1,607,030
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的记名式普
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
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
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
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
公司股份。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或要约的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或要约的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查阅时股东应当遵守
《公司法》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要求
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
用本项规定。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符合条件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或公司全资
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
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
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修改前 | 修改后 |
新增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
新增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
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
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
议已办理的登记。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
组成,代表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大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
成,代表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大会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 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作
出决议;
(十七)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作出
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十七)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
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
东会表决。
(十八) 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董事会应在任
何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
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
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
年度股东会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举行。
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董事会应在任
何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会议: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
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
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
修改前 | 修改后 |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会议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会议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会议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新增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十)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七)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
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新增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业务。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对本章程第一百〇六
条至第一百〇八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
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
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一百〇五
条至第一百〇八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其中独立
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 5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人,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主要职
权:
……
新增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应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还
需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主要职
权:
(十七)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除外;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应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董事会行使上述第(十七)
项职权时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体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按专门委员会工作
细则及公司制定的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
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
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事项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一人,可设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由三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二名公
司员工代表监事组成。首届监事会中的股东
代表监事由发起人推荐,经创立大会通过后
生效,此后历届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和罢免。员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员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和罢免。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由 3人组成,其中
设立主席一人,职工代表监事一人。
首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发起人推
荐,经创立大会通过后生效,此后历届监事
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职
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和罢免。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积金弥
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使用资本公积
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条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上及时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上及时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上及时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上及时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将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上及时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
予解散:
(一)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四)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予解散:
(一) 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四)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修改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二条第(一)、(三)、(四)款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一条第(一)、(三)、(四)款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董事为清算义务
人,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 清缴公司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 清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公司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 清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六)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申报:
(一)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公告;
(二) 债权人应当自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权申报:
(一)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上及时公告;
(二) 债权人应当自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
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
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新增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
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
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
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
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
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故本次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因上述修订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整。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最终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全权负责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