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603088):宁波精达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高昇投资有限公司、蔡磊明、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曹艳、谢欣沅、胡冠宇合计持有的无锡微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微研”)100%股份,同时向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经过自查论证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一、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无锡微研100%股份,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宁波精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份,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无锡微研100%股份。无锡微研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无锡微研股东已经合法拥有无锡微研股份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前公司已具备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无锡微研近年来经营情况良好,盈利稳定。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完善产业链布局,向客户提供更完整的解决方案,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特此说明。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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