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凌微(68859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十月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战略工作小组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管、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组成,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工作小组; (四) 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召集人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但应说明相关理由。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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