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辰集团(30097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23:20:23 中财网
原标题:万辰集团: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泰康金融大厦 9层 邮编: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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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 录
释 义........................................................................................................................................ 2
一、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6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10
四、结论意见.......................................................................................................................... 1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万辰集团、公司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 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本次归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本次作废公司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3年审计报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 (2024)0800015号”《2023年度审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
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410号
致: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万辰集团委托,作为其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万辰集团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2021年 9月 23日,万辰集团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2年 9月 29日,万辰集团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年 9月 27日至 2022年 10月 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或不良反应,无反馈记录。2022年 10月 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并于 2022年 10月 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2022年 10月 17日,万辰集团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年 10月 21日,万辰集团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符合相关规定,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以上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万辰集团于 2023年 8月 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 2023年 8月 16日召开 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议案》,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预留授予部分的相关内容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 8月 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修订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公告》。

2023年 9月 28日,万辰集团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确定以 2023年 9月 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5名激励对象授予 14.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27元/股。

2023年 10月 20日,万辰集团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4年 10月 28日,万辰集团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监事会对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归属比例为 40%。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年 10月 21日,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 2024年 10月 21日至 2025年 10月 20日。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归属比例为 50%。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年 9月 28日,因此预留授予(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的公告文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1(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归属条件。  
2(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归属条件。  
3(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个月以上 的任职期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中,除 1名激励对象离职, 本次可归属的46名激励对 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 求;预留授予部分本次可 归属的 5名激励对象符合 任职期限要求。  
4(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 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 第一个归 以 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2 予的限 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司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 报告》:公司 2023年营业 收入为 92.94亿元,较 2021 年增长 2037.94%,满足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 予的限第一个归 属期以 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制性股 票第二个归 属期以 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三个归 属期以 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预留授 予的限 制性股 票第一个归 属期公司 2023年营业收入达到 35.00亿元  
   第二个归 属期公司 2024年营业收入达到 40.00亿元  
       
5(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考核等级 A B C 考核结果(S) S>90 90≥S≥60 60>S S% 0% 归属比例 1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 果达到“A”或“B”,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归属对应 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归属比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个人考核结果为“C”时,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能归属。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作废失效。1、本次归属的首次授予的 46名激励对象均满足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其中 28名激励对象 2023年度 绩效考核等级为“A”,个 人层面的归属比例为 100%;18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为“B”, 不能全部归属,上述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 2.6581万 股由公司作废。 2、本次归属的预留授予的 5名激励对象均满足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其中 2 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绩效 考核等级为“A”,个人层 面的归属比例为 100%;3 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绩效 考核等级为“B”,不能全 部归属,上述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共计 0.8590万股由公 司作废。    
  考核等级ABC 
  考核结果(S)S>9090≥S≥6060>S 
  归属比例100%S%0% 
       
(三)归属情况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公司的公告文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如下:
1、首次授予日:2022年 10月 21日
2、预留授予日:2023年 9月 28日
3、归属数量:164.0829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 157.9419万股(含暂缓归属部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 6.141万股
4、归属人数:首次授予对象 46名(含 7名暂缓归属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对象 5名
5、授予价格:第一类激励对象 8.78元/股;第二类激励对象 6.27元/股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7、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对象及数量情况:

姓名职务本次归属前已 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本次可归属限制 性股票数量(万 股)本次可归属 数量占已获 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的比 例备注
第一类激励对象     
王健坤董事长120.0048.0040%暂缓归属
王丽卿董事、总经理60.0024.0040%暂缓归属
林该春董事40.0016.0040%暂缓归属
王泽宁董事、副总经理40.0016.0040%暂缓归属
小计260.00104.0040%  
第二类激励对象     
李博董事、副总经理10.004.0040%暂缓归属
蔡冬娜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 监10.004.0040% 
王松副总经理10.004.0040%暂缓归属
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39 人)111.541.941937.62%其中 1名暂缓 归属 
合计401.50157.941939.34%  
注:上表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扣减激励对象因考核原因作废限制性股票后的数量。

8、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对象及数量情况:

姓名职务本次归属前已获授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 股)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本次可归属数量 占已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的比例
第二类激励对象    
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5人)14.006.141043.86% 
合计14.006.141043.86% 
注:上表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剔除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原因作废限制性股票后的数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作废情况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和公司的公告文件,由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80万股。1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B”,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全部归属,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6581万股由公司作废。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作废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公告文件,3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2023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为“B”,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全部归属,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0.8590万股由公司作废。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刘 继 李 晶



—————————— 张博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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