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达(30151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23:45:47 中财网
原标题:陕西华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已达到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
(四)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已达到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五)离职后半年内;
(六)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七)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八)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3个月的;
(九)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十)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
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前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
认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
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证证券交易所报告,予以
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
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
交易日内向深证证券交易所报告,予以公告。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
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
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本人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
使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
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
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
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
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
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
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离任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
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
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制度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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