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博科技(60365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29日 15:56:18 中财网
原标题:朗博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3、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协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轻重或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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