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辉龙(688575):公司章程(2024年10月)

时间:2024年10月29日 16:51:30 中财网
原标题:亚辉龙:公司章程(2024年10月)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股份............................................................................................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9第五章董事会......................................................................................26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6第七章监事会......................................................................................38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1第九章通知和公告..............................................................................47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8第十一章修改章程..............................................................................51第十二章附则......................................................................................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交易所的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的规定,制订《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为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为公
司的发起人;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440300680376756U。

第三条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并于2021年3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
出同意注册决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00万股,
于2021年5月17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英文名称:SHENZHENYHLOBIOTECH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二路亚辉龙生物科技厂区1栋。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927.59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我们努力,只为人类健康。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医疗器械、应用软件、电子仪器设备、兽用试剂及相关耗材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高分子材料、生物材料、生物活性材料、
生物制品、生物科技产品及试剂中间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
服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与服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
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自有物业租赁;商务服务;
普通货运、冷藏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如本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与工商登记或经许可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以工商登记或经许可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八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47,5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本总额47,500,000元,各发起人的名称/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如下:

序号发起人认购股份(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胡鹍辉22,669,556.0047.7254净资产折股
2阳辉8,114,894.0017.0840净资产折股
3刘清波5,885,246.0012.3900净资产折股
4何林2,064,999.004.3474净资产折股
5深圳市华德赛投资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2,015,008.004.2421净资产折股
6何石琼1,600,012.003.3684净资产折股
7姚逸宇1,090,319.002.2954净资产折股
8深圳市益康华投资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1,010,005.002.1263净资产折股
9张波775,004.001.6316净资产折股
10杨光裕500,002.001.0526净资产折股
11程前474,950.000.9999净资产折股
12夏福臻450,002.000.9474净资产折股
13董晓辉375,001.000.7895净资产折股
14肖育劲250,001.000.5263净资产折股
15宋永波125,000.000.2632净资产折股
16尹金100,001.000.2105净资产折股
合 计47,500,000.00100.00净资产折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6,927.59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 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实施。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
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
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有关发起人对其所持股份之限售期作出特别
承诺的,其应遵照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相关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减持股
份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章程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审议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八) 审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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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
元。

本条第二款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分
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公司与同一交易
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中单向金额适用。上述指标计算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治
理文件的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
(二)项。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
额,适用本条第(二)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八条。除对外担保等事项另有规定
外,交易已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的,不再纳入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前述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
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
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
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七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四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
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为10年。

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投票权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为免疑义,股东大会仅选举或
变更一名董事或监事,以及同时选举或变更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
名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实施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非独立董事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现
任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向现任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提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要求及程序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监事提名: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
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五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的提案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〇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第一百〇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如股东大会决议对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另行确定的,从其时间。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至(六)项情形的,
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
现第(七)和(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
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不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因丧失独立性而辞
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限应该根据公平的原则,结
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
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除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外,公司发生的出售资产、收购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100
%以上,且超过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
(二)项。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二)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以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总资产或
市值0.1%以上的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本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公司全体
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
时限。

第一百三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本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
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通
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可以不经召开董事会现场会议而采用书面方式、经董事
会全体董事签字后通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须送至每位董事。为
此,每位董事可签署同份书面决议的不同正本或复本文件,所有正
本或复本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决议。此种书面决议与在董
事会现场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后果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第(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总经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
书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后果,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在每届任期中增、补选的
监事,其监事任期为当届监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大会通过其
监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监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止。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2名成员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另1名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
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一)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1次
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2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
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在股东大会通
过后2个月内进行。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
方式的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现金支出指:(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2)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
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5)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
他特殊情况。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应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
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
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
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
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
报计划。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
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
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结合现
金分红同时实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普通决议的
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或现金结合股
票股利分配方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利分配方案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
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
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
表的明确意见。公司若当年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
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九)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实施情况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
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服务器记
录的电子邮件发出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
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以电话方式送达的视为立即送达。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以上交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
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关于“交易”、“成交金额”、“市值”等的认定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包括其后续修订)
的规定。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以前”,都含本数;“过半数”、“超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各附件内容如与本章程规定内容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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