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药药业(600488):津药药业关于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24年10月)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2024年10月29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 资金安全,切实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 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置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首席财务官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财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等。 公司财务中心为领导小组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的 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建立动态沟通监控机制, 公司财务中心指派专门人员与财务公司指派专门人员共同 负责日常风险指标监控和动态沟通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 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照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调合作。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 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 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 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 风险; (二)加强监测,有效防范。公司财务中心应加强对风 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 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相关信 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防化结合,及时处置。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 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果断采取 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 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查验财务公司是 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 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关注财务 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取得并 审阅财务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特殊 情况下,领导小组可以要求财务公司及时提供其他相关材 料。 第八条 领导小组日常监测中,发现在财务公司存款出 现异常波动风险时,应及时向财务公司、天津市医药集团有 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了解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汇报。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 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九条 公司定期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相关情况,包括账户、种 类、金额等; (二)财务公司相关情况,包括主要业务范围、成立日 期、住所、主要股东、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等; (三)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负债类业务 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个工作日; 2.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3.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 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 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造成影响的因素。 第十条 公司如遇下列情形,应向董事会提交不定期报 告,包括: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21条、第 22条、或第 23条有关经营范围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 34条有关监管指标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四)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处置工作开始后,公司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 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 态。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 席会议,由公司领导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列席。 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 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 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理方 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公司应要求财务公司 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 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收回拆放同业的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 时收回贷款本息等; (五)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在日常监测中,如发现财务公司存在第 十条情形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21条、第 22条、或第 23条有关经营范围规定的情形时, 公司将要求财务公司在两周内制定已开展业务撤销的方案, 并要求财务公司尽量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如不按要求进行, 公司可暂停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 (二)财务公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 34条有关监管指标规定的要求时,公司要求财务公司 做出承诺,在合理期限内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 34条规定的要求,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满足要求,可暂停 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 (三)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时,要求财务公司及 时做出应对措施(如提前收回贷款、同业拆借等), 如凭借 其自身力量确实无法扭转,要求财务公司股东及时提供临时 资金解决支付危机。 (四)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时,要求财务公司及时做出 应对措施,如凭借其自身力量确实无法扭转,要求财务公司 股东及时提供资金进行补充。 (五)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 项,要求财务公司消除此类隐患。 第十六条 本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 规定职责要求,服从风险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 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七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 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 能力,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 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 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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