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业企业(600641):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29日 18:15:33 中财网
原标题:万业企业: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月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各种主要会议(经营例会、业务工作会议等),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信息,以为投资者提供满意的解答。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信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2、营造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诚信互利的氛围,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

3、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4、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人员及行业分析人员;
3、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4、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6、企业文化建设;
7、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8、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9、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10、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
(1)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2、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1)公司可以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与投资者进行见面座谈会、一对一会谈。

(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3、路演、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1)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2)公司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并符合信息披露管理要求。

(3)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4、公司网站及公司微信公众号: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和运维,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并通过公司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5、公司年报、介绍等资料邮寄;
6、报刊、网络、电视及其他媒体;
7、股东大会:
(1)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8、其他方式。

第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首席财务官、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和总裁均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同时直播。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负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副董事长、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与协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资本市场中心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配备足够人员,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为各相关单位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由各责任人各自指定一名或多名投资者关系联系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收集整合,并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给公司资本市场中心;各联系人应保持与资本市场中心的日常联系,及时组织回复资本市场中心汇总的来自于资本市场的对公司经营、项目进展的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1)接听投资者来电,接待投资者来访。对投资者的咨询,应按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口径耐心予以解答。

(2)通过电子邮件、互联网、资料邮寄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3)定期或不定期邀请证券分析师、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参加公司组织的投资者见面座谈会、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参观访问等活动,从多个角度提高投资者(4)保持与财经媒体的良好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负责安排媒体对公司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5)建立并维护与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行业协会的良好公共关系,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开展不定期交流。

3、收集分析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对象对公司的评价、期望、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1)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资本市场中心应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提供的公司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法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工作。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完成法定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主动增加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与投资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

(2)把股东大会作为与投资者沟通的重要渠道,认真做好每次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筹备工作。

(3)充分重视网络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建立投资者互动交流平台,解答投资者咨询。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刊登于公司网站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披露时间,内容须确保无误。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市场调查:可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等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资本市场形象调查,掌握资本市场对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
9、危机处理: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10、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第五章 关于危机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危机事件是指媒体的不实、负面报道,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甚至无法继续经营,公司财产、人员及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造成区域性或全国性影响,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各类突发事件。

根据公司性质和所处行业的特点,公司危机分为产品服务危机、外部影响危机、经营管理危机、突发事件危机、企业诚信危机、文化冲突危机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成立危机管理小组,全面、清晰地预测各种危机情况,制定危机处理相关策略和步骤,负责具体实施危机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危机应对程序
1、启动阶段
(1)危机发生后,该事件涉及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以通讯方式报告至危机管理小组,由危机管理小组统一上报或披露。

(2)由危机管理小组召开危机应对工作会议,判断危机性质,寻找危机源头,商定应对措施,统一口径,确定信息发布所需要的媒介,以及信息传播所需针对的其他重要的外界公众。准备相关背景资料,指定新闻发言人,由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公布企业的解释。

2、沟通阶段
(1)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时沟通,争取更多的支持。

(2)联系发布并转载恶性新闻的媒体,做后续挽回性新闻报道。阻止将该消息在网络上扩散。

(3)在企业内部一定范围内做情况通报。

(4)通过各种形式与投资者沟通,取得谅解。

3、实施阶段
(1)在该媒体辐射范围内或受众范围内选择核心媒体,发布软文或硬性广告(广告内容不涉及恶性新闻事件)。设法掌握报道的主动权,以公司为第一消息发造企业形象。

(2)主动联系核心媒体发布公司最新信息。在第一时间给投资者解释;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全面启动,向投资者发布企业积极的动态消息;加强公关投入,可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澄清事实,或向投资者道歉,以诚信感动投资者,挽回公司损失。

4、评估阶段
危机事件结束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总结该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提出改善建议,以提升后续应对能力。

5、恢复阶段
事件结束后,危机管理小组应尽快消除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恢复正常的工作状态。同时需运用投资者关系管理策略与利益相关者加强互动,进一步消除客户和投资者的心理压力,增强股东信心。通过强化内部管理流程,重塑企业形象、品牌形象和资本市场形象。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资本市场中心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热情、有责任心;
2、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业务等状况,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4、熟悉证券法规、政策及市场,了解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临时公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加强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资本市场中心需不定期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要进行专题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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