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业企业(600641):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月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本制度规定的受益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对外的捐赠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制度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第九条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或者向定点扶贫地区、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对有关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禁止以捐赠方式进行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困难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三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算,按捐赠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原则。 公司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执行以下审议程序: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0.1%,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捐赠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0.1%,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其中: 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捐赠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上述“累计捐赠金额”包含公司、下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发生的捐赠金额。 在履行上述(一)、(二)项所规定程序时,如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对外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并提出捐赠申请,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以及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经办部门应在捐赠方案获得批准之后立即通知资本市场中心,资本市场中心确认捐赠金额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第十七条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捐赠后取得合规票据等。 第十八条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视同公司捐赠管理。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必须按上述规定上报公司,按第十五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在取得捐赠方案涉及的相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资料、凭证等相关材料后妥善存档备查,并应报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备案,由计划财务中心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经办部门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预期目标落实。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风控中心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对外捐赠或者进行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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