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微科技(688690):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时间:2024年10月29日 20:00:36 中财网
原标题:纳微科技: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90 证券简称:纳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2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微科技”或“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2022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进行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34.82616元/股调整为34.77616元/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18元/股调整为17.95元/股。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2月7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2月16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07)。

3、2022年 2月 18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 2月 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08)。

4、2022年 4月 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年 12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4年 10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2月9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2月19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18)。

3、2024年 2月 23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 2月 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19)。

4、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 10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
1、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数量予以相应的调整。

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权益分派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方式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2022年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P=34.82616-0.05=34.77616元/股;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P=18.00-0.05=17.95元/股。

因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故而对公司2022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 2022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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