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玛智控(68857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玛智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天玛智控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年 3月 21日出具《关于同意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3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20,89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037.8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12,860.11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 12,860.11万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3年 5月 31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38233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公司、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3年 6月 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于 2023年 6月 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于 2023年 7月 18日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3,85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7月 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玛智控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累计使用超募资金 3,85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同时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3,85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金额占超募资金总额(12,860.11万元)的 29.94%,未超过 30%。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相关承诺及说明 公司承诺:公司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仅在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中使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相关审议程序 2024年 10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3,85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专项意见说明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事项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及制度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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