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隆科技(688329):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需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一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公司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款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内部管理与审核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3),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将上述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董事长审批,审批完成后妥善归档保管。上述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其他与暂缓或豁免事项相关的内容。 第九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或指定对接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给公司证券投资部; (二)证券投资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三)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公司现行规章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附件1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并且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申请日期: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信息。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如由公司负责登记,则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公司仅负责汇总,则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