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石航空(000697):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试行)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试行) (2024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视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运行。公司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中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还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在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有效期限内的委托理财,及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经财务管理部、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和风控合规部会签,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管理职责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委托理财询价、拟定委托理财方案、委托理财资金调拨与安排、理财业务执行、日常核算及管理等。 第十一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按照相关监管法规要求,负责对于涉及需要信息披露的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风控合规部负责在委托理财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法律协助,以及出现风险后启动相应的追偿程序;负责对委托理财的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盈亏情况及账务处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按半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资及其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时(如涉及本金安全、出现亏损迹象等),应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如发现受托方不遵守合同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原审批机构或审批人员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风控合规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管理部提供的委托理财情况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发表意见,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经办及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委托理财业务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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