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配(603107):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29日 20:40:23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汽配: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股东权益,进一步加强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 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 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 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 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七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 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 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 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
(三)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五)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六)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公示,公示内容 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七)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 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 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完成审计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它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 过两年。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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