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士达(00251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3、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实际情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3、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4、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5、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同时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指定披露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答复涉及未披露信息的,应注意答复不能早于相关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员工,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漏内幕信息的前提下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参与相关活动,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应在严格遵守内幕信息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协助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分类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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