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00052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10月29日 21:25:20 中财网
原标题:长虹美菱: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4-060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4年10月12日、10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号、2024-059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星期二)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 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因公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总裁钟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4年10月12日、10月23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687人,共持有482,120,316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113%,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20人,代表股份314,784,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6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67人,代表股份167,335,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74%。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675人,代表股份437,586,820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280%。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44,533,496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517%。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第1-7项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合肥长虹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05,377,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58%,反对 1,0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6%,弃权 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3,749,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4111%,反对 1,0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359%,弃权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53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8,015,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112%;反对1,0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435%;弃权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53%。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7,362,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655%;反对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4027%;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318%。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05,370,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20%,反对 1,0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84%,弃权 1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3,741,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4073%,反对 1,0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024%,弃权1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903%。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8,007,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071%;反对9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072%;弃权1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857%。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7,362,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655%;反对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4027%;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31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资产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439,648,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907%,反对41,821,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44%,弃权 6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62,484,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9.2778%,反对41,821,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0.4049%,弃权 6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3172%。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95,202,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0.3141%;反对41,757,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5426%;弃权6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433%。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4,446,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046%;反对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437%;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16%。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3亿元人民币资产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439,655,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922%,反对41,83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75%,弃权 6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62,491,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9.2812%,反对41,83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0.4122%,弃权 6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3066%。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95,209,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0.3157%;反对41,772,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5460%;弃权6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383%。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4,446,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046%;反对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437%;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16%。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439,640,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889%,反对41,83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73%,弃权 6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62,476,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9.2736%,反对41,83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0.4117%,弃权 6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3147%。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95,193,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0.3121%;反对41,771,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5458%;弃权6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421%。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4,446,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046%;反对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437%;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16%。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6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439,650,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910%,反对41,819,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40%,弃权 6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62,485,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9.2784%,反对41,819,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0.4039%,弃权 6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3177%。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95,203,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0.3144%;反对41,75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5421%;弃权6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435%。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4,446,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046%;反对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437%;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16%。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10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439,653,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917%,反对41,815,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33%,弃权 6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62,489,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9.2800%,反对41,815,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0.4022%,弃权 6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3177%。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95,206,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0.3151%;反对41,751,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5413%;弃权6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436%。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4,446,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046%;反对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437%;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欧林玉律师、徐漫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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