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300253):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

时间:2024年10月29日 21:30:55 中财网
原标题:卫宁健康: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24-087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拟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对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关于可行权日的规定进行调
整。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
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

3、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
确定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债情况的自
查报告》。

5、2022年10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合理性的补充说明公告》及更新后的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6、2022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及1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合计74.10万份股票期权,
公司需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815名调整
为812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3,247.38万份调整为13,173.28
万份。鉴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同意向符合条件的812名激励对象授
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权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7、2023年8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年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等,鉴于实施2022年权益分派方案(每10
股派发现金 0.1元),同意股票期权(含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行
权价格由5.71元均调整为5.7元。

8、2023年9月 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10名激励对象授予19,478,600份股
票期权,授予日为2023年9月20日。剩余未授予的13,521,400份
预留股票期权予以作废。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权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9、2023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年股
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鉴于1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599,200份;65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个人绩效不达标,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256,768份。鉴于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同意为786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
49,796,672份,行权价格为5.7元/份,采用自主行权方式。

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等,鉴于实施完成 2023年权益分派方案,同意
股票期权(含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由 5.7元/份均调整
为5.68元/份。

11、2024年 9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
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权激励计
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公司拟在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中原 2024、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下,增加阶梯式业绩考核
及行权比例设置,并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中的相关内容相应
调整。

12、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权激励
计划可行权日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修
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关于可行权日的规定进行调整。鉴于15名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445,400份;29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个人绩效不达标,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83,314份。鉴于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同意为
194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5,567,642份,
行权价格为5.68元/份,采用自主行权方式。

二、本次调整内容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行使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5月24日颁
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进行调整,公司据此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关于可行权日的规定,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调整后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四)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 股票期权自授权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可 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 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四)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 股票期权自授权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可 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期间。 ……
除上述调整外,《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其他内容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调整与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则保持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认为,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修订,对公司2022年股权激
励计划可行权日进行调整,情况属实,程序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六、法律意见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的原因、内容和方法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以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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