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300849):会计政策变更
证券代码:300849 证券简称:锦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6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落实执行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17号解释”)及财政部会计司编写并发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指南汇编2024》”)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17号解释,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指南汇编2024》,规定企业提供的、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上述规定,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暂行规定、解释17号、《指南汇编2024》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 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 暂行规定 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2、 17号解释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 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3)关于售后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利得或损失。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3、 《指南汇编2024》 规定企业提供的、不能作为收入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因该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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