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泰克(301568):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1568 证券简称:思泰克 公告编号:2024-046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深圳分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完成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账户开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事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8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798,6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72,804,327.1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6,994,272.83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11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1月23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361Z005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近日,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80116616000560),公司、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公司为“甲方一”,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甲方二”,开户银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乙方”,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116616000560,截至2024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李伊楠、杜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